互聯網平臺發展至今,掌握了海量數據,創造了巨額財富。數字技術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催生了很多法律問題,如數據權屬、數據安全、隱私保護、數據鴻溝,等等。我國應盡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為公民個人信息撐開更有力的法律保護之盾。
經常上網的消費者大都有類似疑惑:自己只是跟朋友聊天提起了某樣東西,怎么就在一些APP里刷到了相關廣告推送?或者自己在某個購物網站搜索過的商品,為何短時間內就會頻繁出現在有關APP里?甚至有消費者懷疑有關APP推送的廣告是竊聽了聊天信息。
是算法還是竊聽?是大數據、人工智能還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這個鍋,輸入法一家恐怕背不動。因為還有一種叫做“程序化廣告”的新物種藏在APP里。
APP“程序化廣告”的投放過程很復雜,大概相當于一名消費者進到一家雜貨鋪,老板立刻通知供貨商們“某某某來了”,供貨商一對手里的花名冊,發現這名消費者曾經在供貨商處出現過或者搜索過某商品,是潛在客戶,他就會告訴雜貨鋪老板,“我出1元錢,你把這條廣告給某某某看一下”。
很多時候,消費者懷疑被監聽,正是因為看到了針對自己精準投放的程序化廣告。同時,精準投放也讓“程序化廣告”的轉化效率大幅提升。目前,“程序化廣告”已成為互聯網廣告平臺最大的收入來源之一。
然而,平臺回避了一個關鍵問題——消費者并沒有同意雜貨鋪老板把自己的行蹤告訴供貨商,也沒有允許供貨商追到雜貨鋪找自己。
2015年修訂的廣告法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2016年出臺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提到了“程序化廣告”購買,但并未明確應如何推送,因為彼時消費者最頭疼的還是垃圾短信、垃圾郵件、搜索廣告,“程序化廣告”尚未成為主流!俺绦蚧瘡V告”應遵守哪些規則,在現行法律法規里找不到說法。
在有關專家看來,“程序化廣告”監管看似廣告法缺位,實則是數據安全隱患。利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推送廣告,可能涉嫌濫用消費者隱私信息。
為了規避責任,各個APP在隱私條款里對如何收集、使用消費者信息均設有格式化條款,且大都偏向APP自身利益,消費者往往只能被動同意。消費者在平臺企業面前處于弱勢,更需要法律的傾向性保護。消費者是數據信息的創造者,使用消費者信息至少應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遺憾的是,目前大多數平臺對消費者選擇權、知情權并未給予應有的尊重。在一些APP里,“程序化廣告”推送均為默認打開,并未事先征求消費者同意。微信中不是“程序化廣告”,而是個性化廣告,但關閉鍵隱藏極深,中間沒有任何提示。而且,關閉“程序化廣告”推送6個月后自動失效,消費者需要再次關閉。
商業模式應當向善,而不是踩在消費者容忍的底線和法律的模糊地帶上。在法律法規不完善的時候,消費者雖無可奈何,但大平臺不能肆無忌憚;ヂ摼W平臺發展至今,掌握了海量數據,創造了巨額財富。數字技術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催生了很多法律問題,如數據權屬、數據安全、隱私保護、數據鴻溝,等等。我國應盡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為公民個人信息撐開更有力的法律保護之盾。(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佘穎)
(責任編輯:馮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