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8日訊(記者 佟明彪)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4月20日正式施行。記者從市場監管總局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辦法》共48條,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框架下,細化完善了公平競爭審查總體要求、部門職責、審查標準、審查機制、審查程序以及監督保障措施等。
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副司長王丹介紹了《辦法》的主要內容:一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總體要求。《辦法》明確了公平競爭審查的范圍;確定市場監管總局及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指導、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具體職責;壓實文件起草單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加強公平競爭審查能力建設、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保障的責任。
二是細化審查標準。將《條例》規定的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四個方面的審查標準細化為66項具體情形,便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政策措施起草單位準確理解、規范適用;明確例外規定中“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實施期限”等概念的含義,防止例外規定被濫用,損害市場競爭。
三是健全審查機制。對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程序和內容提出具體要求,明確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方式和范圍等;細化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政策措施范圍和工作程序。
四是強化監督保障。完善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督促整改、約談、書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議等處置措施,并與反壟斷法做好銜接,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保障制度落地落實。
市場監管總局競爭協調司司長周智高介紹稱,在《條例》實施過程中,審查標準的把握非常重要,這既關系到《條例》落實的有效性,也關系到《條例》執行的統一性。在《辦法》起草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
一是細化“顆粒度”,明確紅線底線。《辦法》對《條例》確立的4個方面19項審查標準進行了逐項細化,規定了66項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內容,明確了各項禁止性規定的具體表現形式。比如,《辦法》將不得限定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細化為明確要求或者暗示,限定經營者所有制形式、注冊地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條件,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通過獎勵性或者懲罰性措施限定交易等5種不得實施的具體行為,涵蓋了當前監管執法中發現限定交易問題的主要類型,便于各地區、各部門在審查工作中逐一對照理解和把握。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回應實踐需求。比如目前企業對有的地方強制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反映較多,《辦法》明確規定不得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開展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實施變相強制的行為。
三是注重政策銜接,保障規則統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涉及范圍廣泛,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都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為此,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注重加強與有關政策制度的銜接,增強制度規則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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